日前,平阳法院对一起借款用途不合法的民间借贷案件作出裁定,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,将该案原、被告移送平阳县公安局处理。 1月底,杨某拿着一张借据,将朋友林某告上了法庭。称林某于2007年5月因经营资金不足向他借款2万元,约定4个月后还本付息,但到期后屡经催讨就是不还。 而林某在庭审中承认向原告杨某借款2万元,但说杨某并未将现金交付给他,而是将钱赔给了玩牌的朋友。他说,这笔钱是一次赌博中,杨某、林某两人合伙坐庄时输了4万元,林某未带够钱就由杨某支付。之后,杨某要求被告出具借条,而并非是经营缺资借款。法官针对借款经过详细询问了原告杨某,杨某无奈承认事实正如林某所述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、被告间虽有借贷行为发生,但借款用于支付赌债,用途不合法,不能构成合法的借贷关系,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无效民事行为,不受法律保护。遂依法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。由于本案原、被告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,根据最高法院《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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